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週一(5月16日)繼續討論《博彩法》,此次會議是政府向委員會提交新文本後的第二次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政府將為每張賭枱及角子機設總收入下限,並會根據經濟環境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隨時」對下限作調整。
在原本修訂的《博彩法》原文中,規定如果承批公司實際總收入達不到政府規定的「毛收入下限」,將需要支付特別的溢價金。政府將每年制定每張賭枱和角子機的最低收入。
陳澤武指出,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將「每年」改為「每年或在特定時間」,並增加了更多條款,政府將可以根據澳門的經濟環境制定每張賭桌和每台角子機的最低收入,並且政府可以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調整最低收入。

陳澤武表示,「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經濟狀況或不可抗力的事件改變最低收入的門檻,委員會對此沒有強烈的意見」
而現時根據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令,每個承批公司的每年溢價金為3,000萬澳門元。
此外,陳澤武還透露了其他文本內容,包括在第16條「企業社會責任」中增加 「工債務保障」;在第5條「博彩經營場所」中作出修改,規定如果承批公司不再經營賭場,承批公司需要保證賭場出入口、供水、供電和其他設備的完好及可以運行,以便讓下一個承批公司使用,不遵守的可被處以200萬至500萬澳門元罰款。
而在原文的第5條C款中,原修正文本規定「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的總數上限將由行政長官宣佈」,將改為 「每個承批公司可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的總數上限將由行政長官宣佈」。這一法律條文的修改,這意味著行政長官將會在批示中宣佈每間承批公司可經營的賭枱和角子機數量。更正,立法會周二的會議中,政府解釋稱並無改變法律意思,有關說法出現誤解,是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全澳承批公司賭枱及角子機數量的上限,並非每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