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在周五(5月27日)繼續討論修改《博彩法》,其中在衛星賭場的問題上,委員會主席陳澤武透露,衛星賭場的場主如果是業主,可根據《租務法》去出租物業,在《博彩法》中並無對「租賃」有任何規管。
如果衛星賭場場主將物業租給承批公司,租金如何定立?陳澤武解釋:「《博彩法》並無規管,一切由《租務法》去規管」。
「法例上沒有改變,只是有議員問及衛星賭場未來經營模式上可否收租金」,陳澤武強調。
他解釋,未來衛星賭場可以是作為管理公司,未來三年過渡期結束後,只能收取「管理費」,有關費用定訂包括場內的清潔、管理等等;如果衛星賭場場主同時是業主,亦可以出租有關物業,這可以收取租金,該租金則由《租務法》規管,《博彩法》無提及有關事宜。
他亦透露,衛星賭場的場主,同時可以是博彩中介,帶賭客到娛樂場,但只能收取承批公司的佣金。
「衛星賭場場主,可以同時作為管理公司、業主及博彩中介」,陳澤武解釋道。
然而,衛星賭場如果出租物業不受《博彩法》規限,而是《租務法》,那麼租金是否可以與娛樂場「收入」有關?陳澤武回應則強調,《博彩法》沒有規管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