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中指出,在賭場中的商戶作出消費借貸,將例為提供賭博用途。
澳門立法會公佈了《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當中提及了「為賭博的非法借貸」。
草案指出,任何人借錢或借其他資源給他人進行博彩,而過程中成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將視為非法借貸,最高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而文本亦特別提及「消費借貸」。在賭場作出消費借貸,均被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的借貸。
文中提及,所以特別用於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及與酒店鄰近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但借用人的消費借貸行為不會被處罰。
消費借貸意思則是指,某人將金錢或其他可代替物給他人,他人歸還的是同一種類及品質的物品,雙方會產生一種消費借貸關係。
新的條文也提及網絡博彩。文本指出,「未依法獲批准在澳門特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特區,將處罰一年至八年徒刑。」
這條例曾在去年12月於澳門行政會被討論,當時行政會主席張永春指出,市民在網絡博彩公司開設帳戶並非這條法例規範的內容,法例規範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如果外國公司沒有在澳門經營、推廣等等行為,就不涉及這條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