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內閣於週四再向娛樂場合法化邁出一步,正式通過該國的《娛樂綜合體法案》草案(Entertainment Complex Bill)草案。
不過,這項法案仍然保留了一項備受爭議的條款——要求泰國國民須在銀行擁有至少5,000萬泰銖(約合150萬美元)的定期存款,且須持有至少六個月,方可進入合法娛樂場。
正如《亞博匯》早前報導,多位擬參與投標的國際營運商及業界專家均將該條款形容為「絕對的交易阻礙者」。
儘管存在爭議,路透社引述泰國總理佩通坦表示,法案內容尚未定案,最終版本仍須由國會審議決定。
該法案仍需通過眾議院與參議院表決,並最終由國王簽署方可成為正式法律。
儘管泰國政府持續推動娛樂場法案作為刺激旅遊與吸引外資的關鍵舉措,但《亞博匯》研究指出,國際業界興趣可能不如預期,目前僅有6間國際知名營運商表達有可能參與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