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早前一般性通過《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上週五(22日)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就法案進行討論。會上委員希望政府能進一步解釋,法例修改後,會如何不改變旅遊稅徵稅範圍。
《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在月初獲一般性通過,法案提及將原來徵收對象酒店、餐廳、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改為有關場所的「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在立法會三常會中,有委員憂慮會否改變旅遊稅徵稅範圍;而法案提及將旅遊稅撥為政府庫房收入之一,有委員關注這樣會否改變「旅遊基金」的發展定位。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月初在立法會上提及,修改旅遊稅目的是想理清旅遊稅的「歸屬」,「政府無意改變旅遊基金的主要收入,而是改變有關的撥款方式,旅遊基金定位依然清晰」。
法案將「財貨」納入徵稅範圍,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早前曾解釋,財貨範疇將包括酒店場提供的迷你吧、賣船飛、賣機票、報紙刊物等等服務,這有可能涉及至酒店業間接提供的銷售服務。
在2017年至2019年間澳門旅遊稅的徵收,分別是8.08億澳門元、9.4億澳門元及9.6億澳門元。但2020年出現新冠疫情,加上政府一系列的免稅措施,2020年及時2021年旅遊稅跌至1.6億及1.28億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