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前太陽城集團主席周焯華就三個證據問題所提出的上訴不成立。
周焯華及部分被告曾在案件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就證據問題曾提出三次上訴。
第一次是在案件開審前,多名律師曾經就因為檢察院在偵查階段結束後,依然把收集的文件放入卷宗內成為證據,律師認為這些文件不應產生效力,不能成為證據,故向初級提出請求,但在2022年8 月17日被初級法院駁回,故向中級上訴。
第二次同樣是在開審前,律師認為部分電話監聽資料偵查方式不合符規定,不應例入卷宗成為證據,向法院提出請求但被駁回,故向中級法院上訴。
第三次是因為部分被告缺席審訊後,曾申請不在庭上宣請訊問筆錄,但初級法院法官卻在庭上宣讀部分被告的訊問筆錄,律師因此提出請求,但被法院駁回,故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法官陳廣勝在近日作出判決,判決三項上訴不成立。法官在裁判書中表示,基本維持與初級法院同樣觀點,指出初級法院可以在審訊期間要求警察機關協助進行補充偵查,認為法院有一定調查權;而電話監聽方面,中級法院認為監聽資料是合法許可的情況下取得,認為周焯華等人上訴毫無根據。
此外,中級法院的文件中提及,在周焯華和其他被告被判決後,法院在2023年4月13日命令周焯華在5天內提交不少於65億澳門元的經濟擔保,並且宣告扣押周焯華及其公司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周焯華對此情況也提出上訴。
對於最後判決,周焯華連同另外九名被告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這些被告分別是:周焯華被判囚18年;第二被告至第八被告分別判囚10年至15年,第11被告判囚9年;第13被告判囚7個月緩刑兩年。他們
而檢察院亦同樣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相關上訴案件中級法院暫時未完成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