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Green探討監管機構如何考量到底與賭場持牌人相關的人士有沒有必要的技能及經驗去完成他們受聘去執行的工作。
在過去四年間,澳洲的多個監管機構及皇家調查委員會,對該國的主要賭牌持有人皇冠度假酒店集團及星億娛樂集團進行了多場調查。但調查中所發現的多項公司管治及業務管理失誤,掩蓋了一個令人不安的真相:當持牌企業的相關人士受到適格審查時,監管機構都傾向使用劃一的適格準則。這個做法基本上就是把注意力放在個人的名譽、品格及財政狀況,並且試圖找出該人是否與例如有組織犯罪等事情有所關聯。
這種做法理論上可能導致監管機構沒有充分地考慮到底該相關人士是否身懷所需要的技能及經驗,讓他擔當持牌企業委任他出任的角色。澳洲主要的賭場司法管轄區(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斯州及昆士蘭州)現時奉行的娛樂場管控法例,都包括一條有點複雜的準則,就是如果申請人在被評定為適合進行其被委託之事後,即可被評為適格。也就是說,申請人除非有所需要的技能及能力去發揮他們被認定具有的功用,否則不應被評為適格。
那麼,監管者又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在一個清晰界定的職位上行事呢?比較好的第一步,就是把申請者的技能、學歷及經驗,與該職位的那些被羅列出來的要求作對比。到底有甚麼必須的職責需要被履行?該職位需要與那些持份者互動?當考慮申請人應否取得該職位時,會引用甚麼主要的招聘或委任準則?持牌人本身對於申請人是否適合取得被委任的職位,又作了甚麼調查?
在了解申請人在機構內的角色及責任之上的,就是要確定申請人明顯有能力及經驗,在一個被高度監管的環境下執行工作。這也不只限於博彩監管。例如一間上市的賭場持牌企業的行政總裁及主席需要對於上市規則及企業監管要求同樣熟悉,特別是關於持續訊息披露及證券交易方面的規則。這也不是說他們需要成為該方面的專家,但他們應該身懷充分的知識及經驗,讓他們能夠迅速和及時地取得及套用專業知識和技能。
可是,一切最終都依賴持牌人自行判斷到底誰才被認定為適合扮演一個角色,但這還是要讓監管者相信,此被認定適合成為持牌機構相關人士之人,是真的適合扮演那個角色。其實,在持牌人及監管機構之間,是有機會出現不咬弦的情況。例如皇冠及星億都出現過公司董事會主席需要代任行政總裁的情況。這兩個角色的的要求非常不同,特別是如果公司主席同時為非執行董事的話,更是如此。除了要成為一名行政職員外,如果要全職出任該職務的話,就可能需要在薪酬安排及持牌機構的管治操守要求方面有所改變。必須承認的是,在一些情況下,監管者需要允許這種臨時出任的安排,但為了監管機構及公眾利益,必須要在沒有更好選擇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這種安排,而且批准這種安排的決定,必須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接下來需要提出的,就是給予職位申請人的薪酬,特別是當中牽涉「風險」的部份。為了推動取得更好的回報和相應的獎勵,並且幫助挽留管理層,大部份上市公司都採取一個在基本薪酬及補貼之外,加上短期及長期鼓勵的薪酬策略。有很多用來計算這些獎賞的計量方法都非常「大路」,例如是平均股價、總股東回報和市場佔有率升幅等。這些背後的原理,就是只要計得出來的,都能達成。這原理可能影響到股東的支持,可是,亦有人質疑到底經營持牌賭場的公司,應否在採納這些計量方式上隨波逐流。他們可能會說自己需要與其他企業競爭人才,但其實獎賞與風險很多時候是一體兩面。有鑒於皇冠及星億在2022年前無法控制風險及合理地管理他們各自的合規情況,到底監管機構又可以如何對這些公司的薪酬政策作出影響呢?
在維多利亞州及新南威爾斯州出現所謂管控合約,這些合約必須於監管機構立案,而且監管機構有權指示持牌人不再遵從甚至解除合約。監管者亦有某程度上的權力去決定怎樣才算一份管控合約,這一般都會與當中所涉及的物質報酬及主要內容相關。由於與行政總裁簽訂的僱員合同可能牽涉過百萬的年薪,也可能有一些在達到某些條件後才會生效的條款,會令監管者憂慮,所以對於把總裁級的合約放到管控合約的類別之下,實在非常合理。
那麼,對一名持牌賭場的行政總裁而言,到底怎樣的獎賞計量方式才最適合呢?由於監管者的目標必須包括能夠遵從他們的要求,所以沒有任何在個人財政方面(例如向公司要求一個超出門檻的報酬)的不合規紀錄,會是一個合理的開端。當一名高級行政人員離開受聘的持牌公司後,其手上的公司股票期權的歸屬期亦可以延長一段時間。更長的現金獎賞追溯期則可以保證持牌人能夠在獲獎人於後來被發現不應該收到該份獎勵後,收回已發出的現金獎賞。例如獲獎人被揭發隱瞞一些可能在曝光的情況下會影響其獎賞計量結果的資訊,包括股價或合規情況等。
如果適格相關的細節內容受到更好的檢視,會否能夠減低皇冠及星億在他們被調查的那段時間內所作的不合規行為呢?這個問題值得商榷。但事實上,相關的工具一直存在,而為了公眾利益,這些工具的確應該被更廣泛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