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對11位澳洲星億娛樂前任及現任董事發起的訴訟,將突顯出董事在他們適當地作出其「經營判斷」時可能遇到的困難。
當澳洲的企業監管機構ASIC在上個月宣佈,已經對在澳洲上市的星億娛樂的11位前任及現任高層及董事發起民事訴訟時,由於早前Adam Bell針對該公司在悉尼娛樂場的牌照問題的調查結果已經出爐,所以實在沒有甚麼人對該訴訟消息感到意外。 ASIC指控每名辯護人都在不同情況下,在執行其某些職務時,沒有表現出合理程度的謹慎和盡責,因此就違反了「企業法」第180條第一款。
在該法例中的第180條第二款,就是所謂的「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讓一間公司的董事或職員,在被指控作出任何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時,可作出抗辯。經營判斷所指的,可以是做某些事情的一個決定(例如與一個離岸中介營運商簽約),或者不做某些事情(例如理應與一個中介營運商斷絕關係時,卻不這樣做)。
如果要「經營判斷」抗辯理由得到接納,就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
在這4個條件中,首兩個基本上都是與事實相關,因此亦與抗辯人有特別切身的關係。第三及第四個條件卻明顯是客觀問題,所以就有「合理地相信」和「理性地相信」這些字眼。綜合這些見解,司法當局指出,這兩個條件需要在多項因素上,對該被指違反謹慎和盡責等法定職責的判斷進行評估,例如該判斷的重要程度(財政上、企業聲譽上或其他方面)、在決定前所能取得的資訊、在取得更多資訊上所花的時間和其他付出,以及作出判斷的人士的技能及能力。
雖然現時這宗案件的經營判斷抗辯理由是否奏效仍屬未知之數,但在2015年的一場聯邦法院的判決,就可能可以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在此等抗辯上作出判決的取態。Justice Beach閣下曾對於上面提到的第四個條件作出以下的注解:「關於違反職責的問題,要平衡兩方面,一方面是該違反的行為能為公司帶來可預見的危害,另一方面是該行為被合理地認為可為公司帶來的潛在好處。」
在星億娛樂的例子中,與中介營運商太陽城的來往,必定會為星億帶來更高的博彩收益;讓客人能更容易地使用銀聯卡來取得博彩資金,亦是同理。但這兩件事都有潛在的危險,在新南威爾斯及昆士蘭的博彩監管機構,均可能會作出不利公司的監管干預。
於2019年出版、由Ramsay和Saunders兩名學者編寫的一項數據研究顯示,在1993年至2017年期間,ASIC在針對「企業法」第180條第一款的違反法定職責行為採取的行動,有83%的成功率。在1998年至2017年間,共有46宗進入訴訟程序的行動,最後判定的懲處,包括取消相關人士出任董事的資格,以及大額的罰款。到底被罰款的董事或職員,可否從公司收取任何補償,或者通過董事及職員保險來賠補他們的罰金和抗辯時的開支,實在見人見智。
董事其實可以採取一些行動,減低他們被成功起訴違反謹慎和盡責等法定職責的機會。首先,他們要確保各種危害已經被全方位地考量過,並且是首樣被考量的事,而且要經常與一些負責管理和這些危害有關的行為的高層職員共同檢視它們。作為董事,不能抱著 「一勞永逸」的心態。
第二,任何可能帶來實質上風險的內部程序(所謂的實質上,指的是數量上或質量上可以量度的事情,例如監管、法律或聲譽上的風險),都應該通過程序圖詳細羅列各個步驟,此舉能讓各風險部分被分離出來(例如可能需要設定一些讀取權限,或者對職員或文件作出某些限制,從而創造出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環境),並且把各個需要進行決策或作出判斷的環節,都標示出來。不只有董事會得益於程序圖這種不可或缺的工具,就連內部及外部審計,亦可通過程序圖來發展他們各自的審計計劃,把資源集中在最有實質風險的事情,以及與其相連的風險控制之上。
第三,董事會的各個委員會,均應該有清晰的架構,分工亦應該明細,並且由有相關經驗或技能的董事出任主席。在這事情上,商界就應該從政界汲取一些經驗。法定機構及一些接受公款資助的機構,均時常委任一些擁有不同技術的獨立人士,作為董事會的委員會成員。雖然或會出現關於保險或所謂 「影子董事」的疑慮,可能窒礙一些公司採取相同的做法。
第四,詳細記錄所有主要決定的背景資料,包括反對的意見。對於工作忙碌的董事,實在很難回想在數月或數年前作出某個決定時,自己留意過甚麼事情。實時的筆記或建議,都是不可多得的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備忘筆記也是如此。
最後一點,是要隨時準備向管理層提出嚴苛的問題,不應該假設董事與管理層有相同的利益。管理層一般都被鼓勵去達到一些既定的目標,不論那些短期及長期的鼓勵方案設計得有多好,當中重點難免都是財務上的指標,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在理想的情況下,管理層對於風險的接受程度,應該與董事會一致,但大家絕對不應該抱有這種假設。
不止是在澳洲,世界各地已上市博彩企業的董事們,情況可能會變得更加艱難。澳洲本身就董事疏忽職守已經制定了相關規例,此等概念亦在其他普通法國家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