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於8月1日正式啟動監管賭博活動的單一機構賭博管制局,以取代早前的賭場管制局。本文將詳細介紹該機構將如何對該國的各類賭博活動進行有效監管。
新加坡的賭博監管早前由賭場管制局(CRA)、博彩監察單位、新加坡投注委員會和新加坡警察部隊等多個監管機構負責;此外還存有多個與賭博相關的立法,諸如投注法令、公共賭館法令、私人彩票法令及遠程賭博法令等。這些法令於不同時期頒佈,以規範不同類型和形式的賭博。
近年來,兩個新興趨勢對當地的博彩業格局產生了重大影響:
- 科技改變了投注方式,令賭博可以隨時隨地進行 。
- 賭博和遊戲之間的界限已經模糊,如果任其發展,賭博行為可能會被正常化。
為了更有效地監管科技與賭博的新趨勢,新加坡的所有賭博法律被整合至一個名為《賭博管制法案》之下,投注法令、公共賭館法令、私人彩票法令及遠程賭博法令被廢除。
一起通過的還有《新加坡賭博管制局法案》,該法案將賭場管制局重組成賭博管制局(GRA),負責監管新國全國的賭博活動。新加坡賭博管制局作為該國的賭場監管機構,將與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及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NCPG)合作,保護新加坡國民免受賭博危害。與此同時,新加坡警察部隊將繼續執法打擊非法賭博活動。
作為管制各類賭博活動的單一機構,新加坡賭博管制局匯聚並優化資源和專業知識,以更全面一致的方式制定與賭博相關的政策,令政府更為有效地監管科技及賭博新趨勢,以及新型的賭博產品。
譬如,CRA在過去14年間在管理賭場的博彩機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將有助於GRA更有效地監管那些位於貴賓會內、存在類似監管風險的博彩機器。
新加坡《賭博管制局法案》及《賭博管制法案》皆於2022年3月11日在國會通過,並於2022年8月1日正式生效。
賭博管制局有約180名官員。該機構除了監管賭場之外,同時還負責為該國諸如新加坡博彩公司線上及線下博彩及彩票業務,及提供博彩機等非賭場賭博活動的私人場所業者發放經營者執照。
此外,根據《賭博管制法案》引入新的執照制度,以規管低風險的博彩行為,譬如以娛樂為目的之遠程互動遊戲,或者促銷性的彩票遊戲。符合經營這些低風險博彩活動條件的業者毋須向賭博管制局專門申請經營者執照,而僅需要符合相關類別的牌照即可。
《賭博管制法案》豁免家人朋友之間的「社交賭博」。不過由於難以確定參與者是否彼此熟識,親友們在網上的社交賭博仍是違法。新加坡警方會對嘗試利用這一豁免而進行非法賭博活動的犯罪集團採取執法行動。
如上所述,一個新興的技術趨勢正令賭博和遊戲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譬如電子遊戲中的神秘盒子越來越受歡迎。新加坡採取的做法是在休閒和娛樂之間取得平衡,並防止賭博誘導。這一方面,《賭博管制法案》認為,只要神秘盒子不含金錢、金錢等價物或其他任何在現實世界具有價值的獎品,則不會被認定為賭博。
另一方面,除非符合賭博控制 (遠程遊戲——類別執照)中所規定的條件,否則使用開出金錢、金錢等價物或任何其他具有現實世界價值的神秘盒子的遠程遊戲,將會構成賭博並被禁止。
賭博管制局將繼續採用基於風險的監管方法,並通過保證賭博活動不受犯罪影響,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賭博的危害。
刑罰
《賭博管制法案》規定,線上和線下賭博罪行將面臨三級刑罰結構,以投注者、經營者及代理人作區分。對經營者的處罰最為嚴厲,其次是代理人,最後是投注者。為阻遏犯罪集團,非法賭博的刑罰也被加重。在賭場和博彩機房進行代理賭博也被列為新的罪行,禁止玩家從賭博場外指示場內的人代為投注。
此外,法案同時將未滿法定年齡者賭博列為刑事犯罪。未滿法定年齡者參與任何賭博活動或進入賭博場所都屬於違例行為,但新加坡博彩公司投注站等沒有在入口檢查身份的場所除外,因為這些區域可能存在著無意賭博的最低年齡者在未有察覺的情況下誤入。
被禁止進入賭場者亦不准進入所有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使用禁門令的平台及場所,或在這些平台及場所賭博(譬如角子機室或新加坡博彩公司的線上賭博)。但申請自我禁門令者不在此列。
新加坡的賭場監管
根據新加坡的《賭場管制法令》,國際市場代理 (IMA) 需要獲得GRA的許可才能在賭場營運商背書的任何賭場內進行營銷。目前,新加坡尚未有持牌的IMA。
賭場一直被認為是一個大型和多元化綜合度假村 (IR) 開發項目中相對較小的組成部分,而IR的發展才被認為將為新加坡的旅遊業和經濟做出重大貢獻。
賭博管制局與新加坡旅遊局和貿工部等其他經濟機構密切合作,以確保實現更廣泛的旅遊和經濟目標。 2012年的《賭場管制法令》恰好就反映了這一點:
- 《賭場管制法令》引入新的第45A條,要求負責旅遊業發展和推廣的部長任命一個評估小組,就IR經營者履行其經濟義務的能力向賭博管制局提供獨立意見;
- 修訂《賭場管制法令》第45條,以允許賭博管制局在評估授予或更新賭場牌照的申請時,考慮IR營運商維護、推廣和發展IR作具吸引力旅遊目的地的能力。
作為賭博管制局職責的一部分,其將持續監管現有兩家賭場營運商是否適格持有賭牌。該適當性原則載於《賭場管制法令》第45條及《2009賭場管制 (牌照及費用)條例》之中,其中包括申請人財務背景、申請人的業務夥伴 (監管機構認為該業務夥伴必須在品格、誠實和正直方面享有良好聲譽,並且沒有不良或不令人滿意的財務資源) 、及申請人須具有遵守適用於其的法律和監管要求的良好記錄(無論是否與賭場博彩有關,也無論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
賭博管制局在《賭場管制法令》下也享有一系列監管手段,包括發佈指示和通知、發出譴責信、實施經濟處罰和變更執照條件。
更多有關賭博管制局的信息可訪問www.gra.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