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一名某賭場的莊荷在去年為勸阻一名「扒仔」滋擾客人,其後與「扒仔」發生爭執後,被公司即時無償解僱。事後澳門中級法院裁定公司解僱不合理,該公司需要賠償員工25萬澳門元,並罰款7,500元。
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該名莊荷在上班時發現,一名女顧客沒有投注卻不斷滋擾正在博彩的男顧客,並不斷向他提供博彩建議,莊荷懷疑該名女顧客是「扒仔」,隨即提醒男顧客保管財物。
但該行為引起女顧客不滿,投訴莊荷無禮。監場經理其後介入處理,但該名莊荷未遵守指示,繼續與女顧客爭論。
而事後該名莊荷被即時解僱,該公司向莊荷指出,內部調查認定其服務態度差劣、不誠實,且未遵守工作程序,嚴重影響公司運作和聲譽,解僱後不作任何賠償。
莊荷其後去勞工局投訴,公司被控輕微違反《勞工法》,但初級法院初審裁定不成立。檢察院代理莊荷向中級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其後作出裁判,指出莊荷勸阻女顧客的行為出於善意,為維護場內秩序,從根本上是為僱主利益,未達到不能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程度。
中級法院指出,「強調解除勞動合同應是『最後手段』,在未出現法定嚴重事實或情況下,不應成為僱主處理勞動關係的『首選手段』」。
「沒有證據證明莊荷行為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不論從行為的層次還是性質來看,均未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
中級法院裁定,公司解僱理由不合理,須賠償莊荷工249,900澳門元,並觸犯一項輕微違反,罰款7,5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