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於上週探討了與賭場存款相關的新規定,更具體而言,是關於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今後是否可被允許承擔此類債務的規定。(須謹記,存款對於存入的玩家而言是資產,對於接受實體而言則是負債)。
總的來說,未來僅承批公司得接受玩家存款,而中介人僅限純粹的佣金模式,不再被允許持有玩家資金。
但是,措辭的變化遠非僅限於此。
上週五(5月6日)下午,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主席陳澤武認為表示「承批公司是可以接收現金,並可以進行借貸,因為邏輯上,承批公司接受現金(存款)才能與賭客進行兌換籌碼的行為」。
什麼?接受現金才能兌換籌碼?是的,看來澳門政府就是這麼說的。
特區政府將任何現金兌換籌碼的行為稱為「存款」似乎是在改變賭場籌碼本身在全球範圍內數個世紀以來的定義。
政府的意思是,本質上而言,根據其修訂後的博彩法,籌碼不再有效的充當「賭場裡的現金」,僅僅為「賬房的收據」,這是一種巨大的轉變,或產生重大影響。
讓我們進一步探討。想象一下,當您走進一家賭場,用1萬塊現金兌換1萬塊的籌碼。如果有人問你是否剛剛「存款」了,答案當然是沒有。事實上,無疑,你會認為自己仍持有1萬美元的現金,因為您手上的這些籌碼可以隨時在賭場範圍內用於下注、給服務生小費等。當然,你也可以隨時去賬房將其兌換成現金。感覺就像你拿著錢一樣。
「存款」通常是指將錢存入賭場的玩家賬戶,類似銀行賬戶。一如每當將錢存入銀行賬戶時出納員會給出一張收據一樣,賬房的收銀員也必須給您一張存錢的收據。
通過將所有現金兌換籌碼的行為重新定義為存款,政府其實在重新定義籌碼本身。顯然,籌碼現在只是「存款憑據」。如果您隨後拿這1萬美元的籌碼贏得了百家樂,荷官會再給你一張1萬塊的籌碼作憑據——該籌碼也可以在賬房兌換成現金。若您損失了1萬美元的籌碼,顯然您是「丟失了憑據」。
這似乎是一個微小的區別,但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變化。
政府的可能與歸還問題有關。澳門博彩法第 40(1)條規定,「批給一旦撤銷或消滅……承批公司的所有娛樂場連同其全部設備及用具……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這實際上意味著,儘管現有六家博企可能在重新競標後獲得新的批給,但是他們將不再擁有賭場及設備,而必須為繼續使用上述賭場及設備向澳門政府提供補償。上述賭場設備即包括賭場籌碼。
政府無疑是在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賭場歸還政府,博彩設備(包括籌碼)的歸還、未償的籌碼責任是否也同樣歸於政府?在承批公司離開很久之後,如果一個玩家拿著籌碼出現在澳門,能夠試圖向澳門政府索要他的錢?
不管這些問題的答案是什麼,這些都是澳門政府希望避免的情況。而其中的一個方法,就是將籌碼的定義從「賭場內資金」更改為營運商「存款收據」。通過這種方式,任何未來持有籌碼的索賠人都可以被禮貌地推回最初接受「存款」的公司。
出於對此種擔憂之甚,政府甚至修改了博彩法,增加了第50(3)款規定,寫道:「擁有現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須對公司的一切債務,尤其包括已流通的籌碼負連帶責任。」
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