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閱讀《亞博匯》有關澳門博彩法系列文章之中的第10篇。
系列 | 日期 | 文章 |
1 | 3月2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一:博彩法延期如箭在弦……6月26日似難計日程功 |
2 | 3月4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二:交叉持股條款越界? |
3 | 3月7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三:廢除衛星賭場的後果 |
4 | 3月9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四:重新思考籌碼上限? |
5 | 3月1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五:博彩區域的歸屬——一個鮮有被談及的問題 |
6 | 3月1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六:董事責任——改變百年公司法? |
7 | 3月1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七:中介人、合作人及承批公司之責任 |
8 | 3月25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八:最低收入——悄然上調的博彩稅? |
9 | 3月28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九:國家安全——政府的免罪金牌? |
10 | 4月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有關常務董事持股的疑惑 |
11 | 4月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一:十年批給期限阻礙對澳投資 |
12 | 4月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二:過於寬泛的適格性審查或削弱其有效性 |
13 | 4月7日週四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三: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條文可能引發的法律衝突 |
14 | 4月8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四:終曲篇——何去何從? |
有關澳門新博彩法的一個關鍵而仍懸而未決的問題之一,是所謂「常務董事」這個棘手的問題。常務董事是個有點神秘的身份,而且定會遭到澳門賭場高管及評論人士的誤解。有關這部分法律的最終解釋可能牽涉數十億美元。
博彩法第19條規定,必須將承批公司的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該名常務董事「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並至少擁有承批公司15%的公司股本」。新的博彩法草案的該條規定,提升了先前法律規定的10%的持股。常務董事的委任、權力的範圍及委任期間,以及對該委任作出任何變更,均須獲得行政長官的許可,否則視為無效。
常務董事具體職務為何?事實上沒人清楚。除了上述第19條外,澳門博彩法中再未提及「常務董事」。「常務董事」也並未出現在第二條的定義中。這一術語出現在承批合同中最為簡短,且僅為轉述法律第19條。
我們只能根據以往的實踐來推測常務董事的作用。據我所知,過往20年間常務董事只是一個澳門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至少在名義上持有承批公司10%(即將為15%)的股權,從而令承批公司可以盡職盡責地說他們符合了第19條及承批合同的要求。在我看來,常務董事只是一個一旦出了什麼問題需要接受政府問責的澳門本地人。
我在上述表述中用了「名義上」。多數情況下(若並非全部),承批公司已經搭建了法律架構,如提名協議或信託安排,致使常務董事僅在名義上持有10%(即將為15%)的股權。評論人士喜歡將之成為「非實益、無投票權之權益」,即「他們並不真正擁有該權益,他們的『股權』沒有投票權。」我們可以將之稱為——一種變通方案。
法律對於這些「非實益、無投票權之權益」是否符合規定一直默不作聲。更為重要的是,過去20年間,澳門政府已經充分意識到這一情況,但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因此至少是默許了這一狀況。
時至今日。2021年9月14日公佈的公眾諮詢文本中提及10%的持股要求。之後政府就是否就此希望改變常務董事所持股份的非實益、無投票權之性質展開了很多討論。討論是如此之激烈,以至於在2021年10月25日最後一場公開諮詢會上,《亞博匯》就該擬議條款提出多個問題。彼時博監局副局長廖志聰在回覆時似乎堅持,股權比例本身可能增加,但在現行股本法的應用上不會有實際變化。
副局長廖志聰解釋稱:「這個10%已在現行博彩法中有所規定。未來,我們希望這一比例可以提高到10%以上,因此我們正在徵求公眾意見,看看應該將這一比例提升至多少。」
「很多人一直在問這10%,我想強調的是,這條法規已經被規定了。」
廖志聰的回應強烈地暗示了目前非實益、無投票權的現狀將繼續存在。而大多數評論人士則已經定格了其觀點——無論是出於深思熟慮的分析,還是僅僅是懶惰,或者介於兩者之間。
然而我就有一個疑問。如果相關持股的非實益、無投票權的現狀不變,那麼政府為何要把最低要求從10%提高到15%?如果持股仍是非實益、無投票權的,那麼增加持股比例就毫無意義。此種做法令到相當多的人懷疑,政府會否最終會強迫持股者獲得經濟實益,抑或換言之,成為「真正的」持股人。
另一個論點是,為何一個頭腦正常人士會為了沒有實際資產價值的非經濟實益而自願擔任常務董事——並承擔所有可能隨之而來的潛在責任?
為什麼這些都很重要?許多原因。首先,如果經濟實益得到保障,可能會出現貸款人對各種控制權契約條款的變更,可能會危及融資安排——在當前疫情橫行的商業環境之下,融資安排至關重要。
其次,澳門誰有能力進行此類收購?根據新的博彩法,承批公司的最低資本為50億澳門元(6.25億美元)。以至少15%的股權計算,其股權價值約為7.5億澳門元(9,400萬美元)。那麼,是否需要找到六位口袋裡揣著9400萬美元的澳門本地永久居民?
以及。上述數字假定六間公司每間的最低資本為6.25億美元,但坦白而言,這些承批公司的價值遠不止於此。如果常務董事所持的15%股權具有經濟實益,則其估值需要接近上市實體的市值。為何?因為對於大多數承批公司而言,只有賭場元素才能帶來現金流,綜合度假村內的所有其他部分實際上都是用來支持賭場的虧損部分。
稍作計算即可明白。我在本文落筆時查到,目前六間承批公司的總市值略低於600億美元。按照各自15%的比例計算,承批公司常務董事的持有股份分別為——金沙及銀娛各35億美元,其餘四家約為5億美元。要如何才能找來六位這麼有錢的澳門永久居民呢?又以何為依據來確定哪六位幸運的澳門居民能夠獲得這張金票?
此前曾有人建議將此15%作贈予或以低於市場價出售,但此舉不僅違反了董事會對現有股東的信託責任,也違反了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更不用說毫無疑問現有股東會提起集體訴訟。
雷區如此之多,要如何解決呢?其實很簡單。政府只需要發一個聲明,即常務董事的股份不必為經濟實益,則能立即徹底改善整個困境。若情況並非如此,而該股權為實際權益,則最好盡快告知承批公司,以便令其有盡量多的時間來應對變化,並爭取最好的最終結果。
截至目前,該問題仍懸而未決。
本系列後續文章將於不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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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月2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一:博彩法延期如箭在弦……6月26日似難計日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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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月7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三:廢除衛星賭場的後果 |
4 | 3月9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四:重新思考籌碼上限? |
5 | 3月1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五:博彩區域的歸屬——一個鮮有被談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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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月28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九:國家安全——政府的免罪金牌? |
10 | 4月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有關常務董事持股的疑惑 |
11 | 4月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一:十年批給期限阻礙對澳投資 |
12 | 4月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二:過於寬泛的適格性審查或削弱其有效性 |
13 | 4月7日週四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三: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條文可能引發的法律衝突 |
14 | 4月8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四:終曲篇——何去何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