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閱讀《亞博匯》陸續刊登的有關探討澳門最新修訂的博彩法系列文章。此為第7篇。
系列 | 日期 | 文章 |
1 | 3月2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一:博彩法延期如箭在弦……6月26日似難計日程功 |
2 | 3月4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二:交叉持股條款越界? |
3 | 3月7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三:廢除衛星賭場的後果 |
4 | 3月9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四:重新思考籌碼上限? |
5 | 3月1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五:博彩區域的歸屬——一個鮮有被談及的問題 |
6 | 3月1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六:董事責任——改變百年公司法? |
7 | 3月1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七:中介人、合作人及承批公司之責任 |
8 | 3月25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八:最低收入——悄然上調的博彩稅? |
9 | 3月28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九:國家安全——政府的免罪金牌? |
10 | 4月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有關常務董事持股的疑惑 |
11 | 4月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一:十年批給期限阻礙對澳投資 |
12 | 4月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二:過於寬泛的適格性審查或削弱其有效性 |
13 | 4月7日週四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三: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條文可能引發的法律衝突 |
14 | 4月8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四:終曲篇——何去何從? |
新澳門博彩法第48F(2)條規定:「承批公司須就其博彩中介在其娛樂場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使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
這並非新鮮事。意識到這種潛在的責任,會令承批公司在與博彩中介人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之前進行自己的盡職調查。可令他們少許放心的是,這些博彩中介人須接受博監局的年度審核,並於每年的1月1日獲頒發新牌照。
近幾個月來,博彩中介一直是澳門博彩業的熱門話題。 2021年11月26日,溫州市公安局宣佈,已獲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澳門最大的博彩中介人太陽城集團行政總裁周焯華發出逮捕令。這引發後續連鎖反應,包括周焯華及澳門第二大博彩中介人德晉集團主席陳榮煉在澳門被拘捕及羈押候審。
最終,我們過去十年所熟知的博彩中介人行業,以貴賓廳關閉、太陽城及德晉的結業、以及多家澳門承批公司宣佈與主要博彩中介人終止合作而告終。
普遍的一種看法是,博彩中介人仍將繼續存在,但形式會相較以往大為減少。根據新提案的23條第2款,每一博彩中介僅可於一間承批公司內從事博彩中介業務。而23條第4款則規定,禁止博彩中介與承批公司以任何形式或協議分享娛樂場內的收入或承包娛樂場的專用區域。這就令博彩中介轉回行業最初的形式,賭權開放之前的日子,他們從轉碼中獲得佣金,行為更類似於旅行社,而非過去十年間大部分時間裡的偽運營商。
澳門娛樂博彩業中介人協會會長郭志忠在上個月接受《亞博匯》專訪時證實,博彩中介人可能要恢復到最初的僅收取轉碼佣金的商業模式。他表示:「博彩中介人在賭權開放之前就已經存在,並且在過去二十年間一直在發展。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規範的商業模式,其中一些是違法的。所以現在政府想要(更好地)規範(行業),給中介人指引正確的方向。而這個方向就是『回到起步點』。因為在1999年澳門回歸之前,我們就開始朝著那個方向努力。我對中介人的未來充滿信心,因為我們以前就是這麼做的。」
持此觀點的似乎並非郭先生一人。今年1月僅有46間博彩中介人獲發放牌照,低於上年的85家,更遠低於2013年高峰時期的235家。
雖然承批公司須對其參與的博彩中介人的推廣活動負有責任是可以理解的,但新博彩法中的一項規定引起了澳門博彩營運商的更多關注。第 48F(3) 條規定,承批公司「須就其博彩中介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僱員及合作人在該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
根據第2條第11項的定義,合作人是「由博彩中介選定以協助其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自然人。」雖然這類人根據第二十三條A是獲得博監局許可的,但這只是由於博彩中介「將擬選定或替代的合作人名單提交」博監局。
亦即是說,合作人是由博彩中介而非承批公司選擇。合作人可以說是承批公司「朋友的朋友」。雖然你可以選擇你的朋友,但你卻不能選擇你朋友與誰做朋友!承批公司與合作人之間並沒有合約或法律上的關係,承批公司也沒有權去解僱或責難一位合作人。
另外,合作人可以與多個博彩中介合作,並且間接與多間承批公司合作。他們可以把玩家帶到澳門很多不同的娛樂場耍樂,因此就很難準確地知悉到底一名合作人在某一時刻正在與那一個博彩中介合作,以及到底那一間承批公司需要為合作人的行為負責。
在澳門的合作人網絡非常龐大。一間承批公司可能無法準確知道某人是否以合作人的身份在他們的娛樂場中活動,以及他們正與那一個博彩中介合作。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有一個合作人與一個博彩中介營運商在一間承批公司所擁有的娛樂場見面及有生意往來,但該博彩中介與該承批公司卻沒有合作關係的話,又會發生甚麼事呢?到底是那一間承批公司需要負責呢?是與合作人有合作關係的那一間,還是經營會面所在地娛樂場的那一間呢?
老實說,整件事情可以變得非常混淆。雖然承批公司對有合約關係的博彩中介的行為負責,實在有其道理,但似乎如果承批公司需要對於任何在他們娛樂場範團內可能以「孤狼」形式遊走的合作人負責的話,似乎對他們就會變成一種負擔。
本系列第8篇將於不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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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月2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一:博彩法延期如箭在弦……6月26日似難計日程功 |
2 | 3月4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二:交叉持股條款越界? |
3 | 3月7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三:廢除衛星賭場的後果 |
4 | 3月9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四:重新思考籌碼上限? |
5 | 3月1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五:博彩區域的歸屬——一個鮮有被談及的問題 |
6 | 3月1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六:董事責任——改變百年公司法? |
7 | 3月1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七:中介人、合作人及承批公司之責任 |
8 | 3月25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八:最低收入——悄然上調的博彩稅? |
9 | 3月28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九:國家安全——政府的免罪金牌? |
10 | 4月1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有關常務董事持股的疑惑 |
11 | 4月4日週一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一:十年批給期限阻礙對澳投資 |
12 | 4月6日週三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二:過於寬泛的適格性審查或削弱其有效性 |
13 | 4月7日週四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三: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條文可能引發的法律衝突 |
14 | 4月8日週五 | 澳門博彩法系列十四:終曲篇——何去何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