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中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在周三(5月4日)的會議上,有部份委員對法案中第56條「合作義務」有意見。該法律條文提及「任何人或實體,在博監局及財政局要求時,必須提供所需文件,即使文件受到保密義務」。
法案原文提及,「為執行本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的規定,任何人或實體均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及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並應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即使該等文件、資訊及資料受保密義務限制亦然」。
換言之,未來如果涉及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的事情,如政府需要介入調查,任何人或實體都要配合,即使要提供的文件本身受到保密協議限制;如不遵守有關條文,將違反該法例第40條所規範的「違令罪」,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出,有委員提出意見認為該條文會令博監局及財政局職權擴大,而且質疑為何有關條文會寫得如此大範圍。
「法律上看,即使屬於律師樓或會計樓的保密文件,只要博監局或財政局要取得文件,有關機構都要出示」,陳澤武就有關條文作出見解。然而,有傳媒質疑,為何取得保密協議文件不需經過法官許可,正如同《打擊電腦犯罪法》中規定,警方取得個人資料時要得到法官許可。
陳澤武回應時則認為,現實個案有很多先例,例如在緊急的情況下警方可不經法院同意進入罪犯的屋進行調查等等,但之後亦要重新向法官申請許可。而陳澤武強調,該法例主要集中在監管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但他亦認為,政府要解釋清楚保密義務的內容,以及解釋為何該條文會寫得如此大範圍,會否間接擴大博監局及財政局權力。
另外,委員會亦討論了「不法接受存款罪」。法例強調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不能接受存款,但該法例沒有提及承批公司能否接受存款,委員會正向立法會顧問團隊尋求意見,將在周五的會議上得到答案。